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802执19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胡丽蓉,女,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李敏凯,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2018年6月7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胡丽蓉与被执行人李敏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2民初4957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李敏凯持有的龙岩市利群贸易有限公司股权50000元(查封期限至2021年6月15日止),由于该股权无法变现,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2018年6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李敏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曹溪支行账号62×××73的银行存款9259元并予扣划;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星
审判员 谢 文 聪
审判员 陈 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丹(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