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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382民初8606号

8606郭磊与曹秀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1-0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郭磊;曹秀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382民初8606号

原告:郭磊,男,1988年7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盼盼,江苏景来(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秀秀,女,1985年1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原告郭磊诉被告曹秀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沙盼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秀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3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9日,原告误转入被告账户13000元,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均不予返还。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曹秀秀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9日,原告郭磊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曹秀秀银行账户62×××41转账13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引发本案争议。庭审中,原告陈述其开烟酒店,被告曾经是其客户,双方有经济往来,本次转账失误系审核不仔细所致。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银行流水、手机银行回单详情、当事人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当事人对于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提供的转账证明及银行流水能够证明其给被告曹秀秀转账13000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证明其占有涉案款项有合法依据,造成原告损失,属于不当得利,曹秀秀应予以返还。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3000元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曹秀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举证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曹秀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13000元归还给原告郭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曹秀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贺 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志婷

书 记 员  魏琳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