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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92执1740号

邓未生、付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未生;付波;刘洋;信阳市群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2执1740号

申请执行人:邓未生,男,侗族,1979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付波,男,汉族,1981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刘洋,女,汉族,1980年2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信阳市群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北京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保龙。关于邓未生申请执行付波、刘洋、信阳市群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民终75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付波、刘洋、信阳市群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波、刘洋、信阳市群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邓未生支付劳务费249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1元,缴纳申请执行费27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付波、刘洋、信阳市群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与执行标的24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1元、申请执行费277元等额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冻结、划拨等额的收入及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明杰

书记员冉海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