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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783执恢209号

陈柳玉、张华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柳玉;张华秀;严建明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783执恢209号

申请执行人:陈柳玉,女,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

被执行人:张华秀,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

被执行人:严建明,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 申请执行人陈柳玉与被执行人张华秀、严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3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0000元及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华秀、严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启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林业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并依法查找被执行人。 经查,被执行人张华秀、严建明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因其名下坐落在建瓯市××××房产已抵押给建瓯市农村信用联社,并在(2018)闽0783执975号案件中启动拍卖程序,本院决定并案执行,待该房产变现后本案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18年12月12日,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网公布,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非必需的消费行为。 2018年12月12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文涛

审判员  陈 慧

审判员  黄国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