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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2执4190号

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宝源、周燕芳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1-03-30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行政非诉执行
当事人
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宝源;周燕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82执4190号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2335740836J,住所地晋江市梅岭街道迎宾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纪刚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志贤。 委托代理人林煌灿。 被执行人李宝源,男,汉族,1981年9月20日出生,住晋江市。 被执行人周燕芳,女,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晋江市。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宝源、周燕芳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的(2018)闽0582行审2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08996元。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自愿表示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禤汉夏 执行员  黄庆明 执行员  杨国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