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04执143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占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764094529W),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红星农场洋中机场头。
法定代表人:符春艳。
被执行人:刘谢松,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申请执行人福建占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谢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04民初40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谢松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谢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及其他储蓄业务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车辆登记情况。因被执行人车辆无从查找,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刘谢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刘谢松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104民初40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程 志 执行员 肖朝晖 执行员 施潇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