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126执1920号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府城万世香猪肉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鼓楼菜市****,注册号341126600253829。经营者:李少明,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凤阳大王府生态农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大王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336710946G。
法定代表人:王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许大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凤阳大王府生态农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文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397848391A。
法定代表人:王志,该公司董事长。凤阳县府城万世香猪肉经营部与安徽许大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凤阳大王府生态农博园有限公司、凤阳大王府生态农博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18)皖1126民初121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安徽许大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凤阳大王府生态农博园有限公司欠凤阳县府城万世香猪肉经营部货款99555元,应自2018年5月份起,于每月28日前给付6000元。因安徽许大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凤阳大王府生态农博园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凤阳县府城万世香猪肉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于2018年9月20日向安徽许大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凤阳大王府生态农博园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报告财产。安徽许大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凤阳大王府生态农博园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依法将安徽许大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凤阳大王府生态农博园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王志限制高消费。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决定对安徽许大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凤阳大王府生态农博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拘留15日。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部门,对安徽许大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凤阳大王府生态农博园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凤阳大王府生态农博园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未发现安徽许大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凤阳大王府生态农博园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皖1126执192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凤阳大王府生态农博园有限公司、安徽许大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110.5元。实际划拨凤阳大王府生态农博园有限公司41893元。因本院在执行(2018)皖1126执1807号案(凤阳县府城小小干鲜店)时,通过该案划拨凤阳大王府生态农博园有限公司48988元,扣除该案执行费644元及本案执行费1411元,下剩46933元,由凤阳县府城万世香猪肉经营部领取23463元,凤阳县府城小小干鲜店领取23470元。本次执行的41893元,已由凤阳县府城小小干鲜店领取26124.5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下剩15768.5元,由凤阳县府城万世香猪肉经营部领取。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约谈凤阳县府城万世香猪肉经营部的经营者李少明,将本案前期执行情况予以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安徽许大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凤阳大王府生态农博园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府城万世香猪肉经营部也未能提供安徽许大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凤阳大王府生态农博园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远标
审判员 马世卫
审判员 卞文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鸿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