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黑0804行审48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前进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中山路顶业街**。法定代表人李欣,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淑杰,系佳木斯市前进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科员。委托代理人姜丽,系佳木斯市前进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科员。被执行人佳木斯市前进区张亮麻辣烫保卫店,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保卫路。经营者:张巨明。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前进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佳前建征字【2018】040号垃圾处理费及罚金征缴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丁文博独任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四部委计价格【2002】872号文件,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财综【2014】178号文件及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佳政办发【2015】10号文件,于2018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作出了佳前建征字【2018】040号垃圾处理费及罚金征缴决定书,决定向被执行人征缴垃圾处理费48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生活垃圾处理费催缴通知单(存根)、垃圾处理费及罚金征缴决定书、履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决定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前进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系收缴垃圾处理费的职能部门。申请执行人在作出垃圾处理费征缴决定前,向被执行人履行了催告义务,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征缴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征缴决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依法进行了催告,现催告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在催告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佳前建征字【2018】040号垃圾处理费及罚金征缴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丁文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婉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