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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203执376号

申请人黑龙江金粒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洪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黑龙江金粒肥业有限公司;张洪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203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粒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文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洪丽,女,1969年6月11日出生,系黑龙江省萝北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职员,住黑龙江萝北县萝北镇。本院在执行(2016)黑0203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张洪丽身份证号码错误,造成本案无法执行。申请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黑0203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龚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