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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执恢406号之三

邱梓金、罗诚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0-10-30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邱梓金;罗诚燕;郭文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802执恢40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邱梓金,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罗诚燕,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郭文红,女,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邱梓金与被执行人罗诚燕、郭文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4488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99944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2017年5月31日查封被执行人罗诚燕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的房产(查封期限至2020年5月30日止),并委托评估和拍卖,2018年11月29日,申请执行人邱梓金与被执行人罗诚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诚燕同意将其上述房产以36.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饶蓉蓉,其中:30.5万元偿还申请执行人邱梓金(于签订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留6万元作为被执行人罗诚燕的安置费。其房屋买卖由龙岩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文  聪

审判员 陈    进

审判员 林  爱  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爱珠(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