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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07执恢1687号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殷建军、焦秀珍、朱孔自、李传明、朱孔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建军;焦秀珍;朱孔自;李传明;朱孔苏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707执恢168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苏长成。

被执行人:殷建军,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赣榆区。

被执行人:焦秀珍,女,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赣榆区。

被执行人:朱孔自,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赣榆区。

被执行人:李传明,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赣榆区。

被执行人:朱孔苏,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赣榆区。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殷建军、焦秀珍、朱孔自、李传明、朱孔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6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殷建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尚欠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约定利息和罚息(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实付款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3.2%,罚息按月利率5.5%)。被告焦秀珍、朱孔自、李传明、朱孔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焦秀珍、朱孔自、李传明、朱孔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殷建军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8年9月12日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1、本院于2018年9月15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2、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12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殷建军、焦秀珍、朱孔自、李传明、朱孔苏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8年9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18年10月28日至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5、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至协控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殷建军、焦秀珍、朱孔自、李传明、朱孔苏名下的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2018年12月5日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执行结果,申请人未提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该案件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利诗

审判员  冯 晔

审判员  李运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淑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