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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执3295号之十一

吴慧萍与何林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0-12-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慧萍;何林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5执3295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吴慧萍,女,1961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何林延,男,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执行吴慧萍与被执行人何林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何林延已向本院民事审判庭申请破产,本院民事审判庭已向本院执行局送达了(2018)内0525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7)内0525民初4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丽芳

审判员  孔德志

审判员  何 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