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02执2809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金福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水泵厂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78845741P。
被执行人:赖承兵,男,1977年6月11日生,住赣州市贸易广场**。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金福农牧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702民初43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赖承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分别在1家银行账户有存款合计金额为0元,本院予以冻结,并告知申请人。 由于上述款项不足以偿还本案案款,本院通过线下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被执行人赖承兵名下的赣B×××××车辆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无缴存信息。 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限制了被执行人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76198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截止2018年12月13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76198元及利息。 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按法定程序进行了查控并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芳梅
审判员 郭振明
审判员 徐章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晋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