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8)赣0926执543号郑向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郑向生、郑永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向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郑向生、郑永金(以下简称被执行人)责令退赔一案,依据铜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铜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即被执行人退赔各被害人尚未返还的资金。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至11月20日期间两次挂网拍卖实际由被执行人郑向生开发的位于铜鼓县永宁镇城南东路“子龙府”1号楼的150套住房,已成功拍卖住房6套,其余144套房产均已流拍,申请人同意本案该套住房以二拍流拍价以物抵债至其后,由其依法处置再行分配给该案债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黄崇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书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