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202执恢423号
申请执行人:潘建新
被执行人:陈玲、片如玉、片庆和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3)莱城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片如玉在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 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文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