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8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陆文明,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陆金宝,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本院在执行陆金宝与陆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承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陈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