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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1824号之二

陆文明、陆金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陆文明;陆金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8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陆文明,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陆金宝,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本院在执行陆金宝与陆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承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陈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