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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724执1494号

王登贤、王生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登贤;王生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24执1494号

申请执行人:王登贤,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王生春,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王登贤与被执行人王生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8)甘0724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结案,内容为:被执行人王生春于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登贤工资8096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执行人王生春承担。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生春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登贤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生春履行1000元案件款,剩余部分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王生春于2019年1月25日前将本案剩余案件款7121元全部履行完毕;(二)由王军春、王平春为被执行人王生春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若王生春逾期不履行给付义务,王军春、王平春对本案剩余案件款712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王生春已当庭交纳。 现申请执行人王登贤已向本院递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0724执1494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按协议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海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