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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2执12670号

赵某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1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赵某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02执12670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

负责人:朱加麟,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某,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工作不详,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申请执行赵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2民初5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偿还10.211597万元及相应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反馈的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5、网络统查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未登记有房产。6、被执行人名下未登记有机动车。7、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尚有10.211597万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慎诚

审判员  吕 祥

审判员  程中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默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