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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302执76号之一

包震军、陈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3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刑事
当事人
包震军;陈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302执76号之一被执行人包震军,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陈娟,女,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韶山市人,住湖南省韶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302刑初241-2号刑事裁定书,执行被执行人包震军、陈娟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一案。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8年1月15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依法处置湘潭市湘信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正德茶叶有限公司、湖南正德茶叶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及正德茶道,湘潭市华鑫源贸易有限公司及华鑫源酒行租赁场所中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可移动的涉案资产。2018年2月13日本院搬移上述涉案财产并腾空了存放地。2018年12月15日将涉案种类繁多,名目繁杂,评估难度大,暂时无法进行有效处置困难向刑事审判部门进行了反馈。刑事审判部门收到反馈结果后,向执行部门发出了撤回移送执行通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本院(2017)湘0302刑初241-2号刑事裁定书确定内容终结执行;

二、如今后处置条件成熟,刑事审判部门可再次移送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继钰

审 判 员  周丽萍

代理

审判员  廖水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林佳乐

书记员赵柳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