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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02执1235号

许素霞、臧俊华、臧永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1-02-19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许素霞;臧俊华;臧永力;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鲁1702执1235号 本院于2018年06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素霞与被执行人臧俊华、臧永力、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702民初56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臧俊华、臧永力、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视为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702民初563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臧俊华、臧永力、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本院对该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