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91财保300号
申请人:洛阳市锐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孙辛辅路。
法定代表人:付盛,总经理。
被
申请人:河南英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电子电器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洪高英。申请人洛阳市锐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英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原告以自有车辆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英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查封申请人洛阳市锐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豫C×××**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洛阳市锐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瑞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