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23民特1470号
原告:李安娜,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告:金一军,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原告李安娜与被告金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立案审查时,双方当事人接受本院诉前调解建议,并在
人民陪审员主持下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金一军给付原告李安娜欠款3万元,于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1万元,12月30日前支付1万元,余款1万元于2020年5月30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金一军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可就全部未受偿债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要求本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本院审查后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效力可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洪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英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