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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3862号

林祖防与许博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0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林祖防;许博文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3862号

申请执行人:林祖防,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东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广博,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许博文,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琼0271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林祖防与被执行人许博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书,许博文应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祖防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26188.71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27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许博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许博文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许博文在三亚无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址委托现场调查,未收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确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余额过少,暂不处置,同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状况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巍

审判员 符秀柏

审判员 王大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