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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127执545号

田日千、程志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日千;程志刚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127执545号

申请执行人:田日千,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木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春,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木兰县东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程志刚,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木兰县。本院依据(2018)黑0127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田日千与程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22000元、诉讼费2315元、执行费3230元,未执行标的222000元、诉讼费2315元、执行费323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程志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程志刚有房产,现已将该房产查封,申请执行人田日千同意暂时不处置房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程志刚限制高消费,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田日千,申请执行人田日千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黑0127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天倚

审判员  马云飞

审判员  白雪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鄢凤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