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陕0104民催30号申请人郑晨,男,汉族。申请人郑晨申请宣告股权证无效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9月12日发出公告,公告期60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该股权证(持股人郑晨,股权证号码9000004809,股份登记数额:73000股,股权证书颁发日期:2015年6月21日,发证人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为记名无背书内容)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晨有权向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重新颁发股权证。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郑晨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栾 震
审判员 王 弘
审判员 孙龙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安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