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16民初10996号
原告:石永年。诉讼
委托代理人:丁义虎,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
委托代理人:侯婷,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雅居乐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吉福,该公司总经理。诉讼
委托代理人:贾士宁,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永年诉西安雅居乐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永年于2018年12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永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213.5元,另21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向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