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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621执3219号

顾和铁与刘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海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顾和铁;刘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621执3219号申请执行人顾和铁,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被执行人刘俊,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关于顾和铁与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21民初358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刘俊归还顾和铁本金285000元及从2014年7月8日至2017年7月7日的利息205200元,合计490200元,分期履行如下:于2018年1月15日前归还40200元;2019年1月15日前归还150000元;于2020年1月5日前归还150000元;于2021年1月15日前归还150000元。若刘俊有任一期不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顾和铁有权以490200元和利息(以本金28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7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为标的额,减去本调解协议签订后,刘俊已履行的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书另载明了诉讼费用负担情况。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额为494527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账户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王德俊

审 判 员  孙国祥

代理

审判员  刘兴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夏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