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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2民初6304号

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2民初6304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泊头市同力建筑器材租贷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泊头市王武镇苏屯。经营者付景治,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

申请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泊头市同力建筑器材租贷站诉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豫0102财保3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泊头市同力建筑器材租贷站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泊头市同力建筑器材租贷站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2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宁

人民陪审员  王海霞

人民陪审员  王建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