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802执2786号申请执行人王彩琴,女,生于1972年8月11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娟,女,生于1967年12月20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王彩琴与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的(2018)陕08民终1637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王彩琴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李娟向申请执行人王彩琴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34元、执行费530元。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娟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本案现不宜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彩琴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再审结果出具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陕0802执27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项志军
审判员 张 佳
审判员 高仲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庞兴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