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执107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成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英志。
被执行人: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常仁国。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成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该案(2017)苏仲裁字第80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成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322429.0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7)苏仲裁字第808号裁决书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姜 彦
审判员 边敬业
审判员 蒋 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孙伟春
书记员姜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