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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621执3095号

陈宝贵与海安县角斜森林电器商行、吴则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海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宝贵;海安县角斜森林电器商行;吴则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621执3095号

申请执行人:陈宝贵,男,196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海安市。

被执行人:海安县角斜森林电器商行,住所地海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621600003326。经营者:申均,男,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海安市。

被执行人:吴则雄,男,1973年6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现住海安市。关于陈宝贵申请执行海安县角斜森林电器商行(以下简称森林电器商行)、吴则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21民初6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

一、被告海安县角斜森林电器商行赔偿原告陈宝贵医疗费、二次手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合计218689元,扣减被告海安县角斜森林电器商行垫付的10000元,被告海安县角斜森林电器商行尚应赔偿原告陈宝贵2086**元。

二、被告海安县角斜森林电器商行赔偿原告陈宝贵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

三、被告吴则雄赔偿原告陈宝贵医疗费、二次手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合计36448元。

四、被告吴则雄赔偿原告陈宝贵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上述一、二两项合计217689元,三、四两项合计37948元,分别由被告海安县角斜森林电器商行、吴则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两被告可将赔偿款汇入本院代为转交原告,户名:海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32×××74,开户行:建行海安支行。汇款时注明当事人姓名或案号)。如两被告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陈宝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3元,鉴定费2820元,合计5343元,由原告陈宝贵负担1603元,被告海安县角斜森林电器商行负担3206元,被告吴则雄负担534元(两被告应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陈宝贵垫付,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陈宝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220895.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一、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发现其名下被执行人吴则雄名下有存款,本院依法足额扣划,被执行人吴则雄依法履行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海安县角斜森林电器商行经营者申均名下仅有零星存款。

二、本院向海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海安县角斜森林电器商行经营者申均名下有房地产,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依法查封其名下房产。

三、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

四、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海安县角斜森林电器商行经营者申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五、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海安县角斜森林电器商行及其经营者申均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储 俊

审 判 员  韩潇沛

代理

审判员  王 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季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