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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923执1534号

胡金莲、江西和发陶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胡金莲;江西和发陶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23执1534号

申请执行人:胡金莲,男,1973年4月20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被执行人:江西和发陶瓷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923672442282R。

法定代表人:谢德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上劳人仲字[2017]第37-268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和发陶瓷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和发陶瓷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和发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易敏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龚 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