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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8839号

原告庄席魁诉被告叶启仓、柯家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庄席魁;叶启仓;柯家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1民初8839号

原告:庄席魁,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

被告:叶启仓,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柯家琴,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庄席魁诉被告叶启仓、柯家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庄席魁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席魁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席魁撤回起诉。

审判员 朱 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