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1民初8839号
原告:庄席魁,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
被告:叶启仓,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柯家琴,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庄席魁诉被告叶启仓、柯家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庄席魁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席魁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席魁撤回起诉。
审判员 朱 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