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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执2158号之一

陈良盖、贵州省习水县泰龙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0-09-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陈良盖;贵州省习水县泰龙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30执2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良盖,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2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贵州省习水县泰龙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昌安,该矿总经理。地址:习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80182839D陈良盖申请执行贵州省习水县泰龙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涉及“7.01”专案,本院依法中止执行,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常期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属和解长期履行案件,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30执2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 令

审判员 袁小峰

审判员 母建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