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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825民初7381号

刘某某诉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825民初7381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訾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海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南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