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825民初7381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訾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海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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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825民初7381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訾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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