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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224执919号之一

张晓红与纪鲁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3
所属地区
湖北省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晓红;纪鲁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224执9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晓红,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

被执行人:纪鲁伟,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红与被执行人纪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晓红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1224执9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劲松

审判员  徐 明

审判员  陈青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