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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民初3018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明菊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郭明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3018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瑨,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明菊,女,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肖湾街道办事处潘台村****。公民身份证号:4206071974********。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明菊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畅

审判员 许继学

审判员 彭露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佩佩

书记员彭龙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