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皖0881执1328号之一

潘忠兰、安徽桐城振兴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忠兰;安徽桐城振兴棉业有限公司;吴福才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881执13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潘忠兰,女,1967年2月17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安徽桐城振兴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沥岗村,组织机构代码:73734582-0。

法定代表人:吴福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福才,男,1952年12月22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纵阳县。申请执行人潘忠兰与被执行人安徽桐城振兴棉业有限公司、吴福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桐城市人民法院(2018)皖0881民初26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本院于2018年9月5日、2018年11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对该笔款项进行划拨;已轮候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均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四: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下落,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有效实现受制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以及法院的财产调查、处置能力等诸多因素。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桐城市人民法院(2018)皖0881民初26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供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立平

审判员  林 峰

审判员  甘少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占正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