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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06民初9371号

9371董秀红与徐风国、济南宏鑫永盛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董秀红;徐风国;济南宏鑫永盛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706民初9371号

原告:董秀红,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绪忠,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风国,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济南宏鑫永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新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秀红与被告徐风国、济南宏鑫永盛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秀红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秀红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秀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秀红负担。

审判员  李秀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窦敏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