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706民初9371号
原告:董秀红,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绪忠,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风国,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济南宏鑫永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新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秀红与被告徐风国、济南宏鑫永盛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秀红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秀红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秀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秀红负担。
审判员 李秀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窦敏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