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322执恢649号
申请执行人:桐梓县银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金小勇,男性,1988年7月生,汉族,住桐梓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桐梓县银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小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0322执恢649号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侯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毕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