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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303执恢17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汽支行、张正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汽支行;张正宏;张慧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303执恢1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汽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公园路**。

负责人:郑华平,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正宏,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住湖北省十堰市白浪区/div>

被执行人:张慧云,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住湖北省十堰市白浪区/div>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汽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正宏、张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位于十堰市茅箭区(白浪)白浪街办马路村二组张家巷(十堰房权证白浪区字第**)房屋一处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正宏名下。为处分上述财产,应当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正宏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白浪)白浪街办马路村二组张家巷(十堰房房权证白浪区字第**)屋一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汽支行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喻 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余知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