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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225财保5号

张新玲、张士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张新玲;张士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25财保5号

申请人:张新玲,女,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

被

申请人:张士杰,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 申请人张新玲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士杰的银行存款57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张新玲向本院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为其出具的限额为57000元的保函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新玲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士杰的银行存款57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90元,由申请人张新玲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乔印稳

书记员王伟伟 附(2018)皖1225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