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881民初4475号
原告:吴甲,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乙,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上海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肖亚东。
被告:宁国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孙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甲诉被告殷乙、上海丙有限公司、宁国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甲于2018年12月15日以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甲承担。
审判员 余明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