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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881民初4475号

吴甲与殷乙、上海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甲;殷乙;上海丙有限公司;宁国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881民初4475号

原告:吴甲,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乙,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上海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肖亚东。

被告:宁国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孙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甲诉被告殷乙、上海丙有限公司、宁国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甲于2018年12月15日以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甲承担。

审判员  余明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