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1085执44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西信用社,住所地穆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5744431145C。
负责人:赵永伟,男,主任。
被执行人:孟宪德,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西信用社与孟宪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孟宪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孟宪德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为480617.63元,已执行398650.00元,未执行81967.63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黑1085执4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志 刚
审判员 刘成
审判员王艳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 长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