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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105民初9428号

白云锋与贾俊文、田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云锋;贾俊文;田丽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5民初9428号

原告:白云锋,女,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贾俊文,男,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田丽娜,女,现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白云锋诉被告贾俊文、田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原告白云锋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云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云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白云锋负担。

审判员 李 冬

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继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