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5民初9428号
原告:白云锋,女,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贾俊文,男,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田丽娜,女,现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白云锋诉被告贾俊文、田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原告白云锋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云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云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白云锋负担。
审判员 李 冬
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继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