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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13民初9888号

黄明松与无锡市鑫伟耀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0-10-1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当事人
黄明松;无锡市鑫伟耀科技有限公司;金辉;阮锡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13民初9888号

原告:黄明松,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梅,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鑫伟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惠钱路严家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330836089P)

法定代表人:金辉。

第三人:金辉,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第三人:阮锡珍,女,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黄明松与被告无锡市鑫伟耀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金辉、阮锡珍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黄明松于2018年12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明松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明松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黄明松负担。

审判员  葛宏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