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13民初9888号
原告:黄明松,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梅,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鑫伟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惠钱路严家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330836089P)
法定代表人:金辉。
第三人:金辉,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第三人:阮锡珍,女,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黄明松与被告无锡市鑫伟耀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金辉、阮锡珍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黄明松于2018年12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明松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明松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黄明松负担。
审判员 葛宏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