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702民初1969号
原告:李国胜,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安徽省池州市汇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翠屏苑****。
法定代表人:汪晓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开发,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国胜与被告安徽省池州市汇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国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国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李国胜负担。
审判员 吴 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礼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