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825执1645号
申请执行人:齐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齐某某赔偿各项损失款3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17元。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账户,现已冻结,现已冻结,因账户中余额暂时不足以支付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齐某某同意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待账户中案件款足额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案件受理费517元,执行费365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承担,在兑付最后一笔案件款时一并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5执16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张世华
审判员 霍彩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骁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