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9027执恢210号
申请执行人:李福邦,男。
被执行人:陈奕锡,男。 申请执行人李福邦与被执行人陈奕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9027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德军以与被执行人陈奕锡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福邦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琼9027执恢2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仁文
审判员 滕艺娴
审判员 张永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核:郭仁文撰稿:郭仁文核对:黄斌印刷:黄斌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5日 (打印4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