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黑0622执1830号

韩春龙、李帮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春龙;李帮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622执1830号申请执行人韩春龙,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执行人李帮艳,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本院在执行的(2018)黑0622执1830号韩春龙与李帮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韩春龙与李帮艳达成长期和解,申请执行人韩春龙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622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李中甫

审判员  杨崇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延鹏 更多数据: